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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超四倍利息不保护-【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5 17:47:14 阅读: 来源:减压器厂家

借贷网讯 2009年3月31日,祝某向陈某借款10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期六个月,月利率1.5%,按月结息,并约定若祝某未按期还款,需承担20%的违约金。

2011年9月2日,祝某在原借条上签字确认,对100万元进行了续借,借期为2011年9月2日至2012年3月1日。借期内,祝某每月向陈某支付1.5万元利息,共计支付了54万元。因祝某未按期还款,2012年10月17日,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祝某归还借款本金100万元、自 2012年4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的利息12.9万元、违约金2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与祝某间的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借款期满后,祝某应当返还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按双方约定,祝某应当支付违约金和自2012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18%的逾期利息,但违约金与逾期利息累计后明显超过了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六个月以下短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因此对于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有的时候,当事人之间也存在着对利息、利率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这时法院会根据规定分别处理:没有约定利息的,借期内应视为无息借款,但逾期后应支付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约定有利息,但没有约定利率的,可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对约定多少利率存在争议的,由法院在4倍利率之内根据案情予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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